李小璐名誉维权胜诉,卓伟辟谣“网上传的都是
随着法治意识的普及,网络造谣行为的成本日益上升,明星们对网络上的名誉侵权行为展现出零容忍的态度,并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权,为网友树立了良好的榜样。最近,李小璐赢得了一场备受关注的名誉侵权官司。
在9月28日晚,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公布了一起引人注目的案件进展。李小璐女士在其名誉维权系列案件中陆续获胜,被告包括胡、王、涂、邹、马等人。这些被告因在新浪微博上发布针对李小璐女士的侮辱和诽谤言论,被判侵犯李小璐女士的名誉权。根据法院判决,这些被告必须在微博首页置顶发布道歉声明,并向李小璐女士支付经济赔偿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336000元。
案件中涉及的微博用户,如“王小辉Alex”(现已更名为“逐日之光者”)、“明朝男人”、“HoneyCat美妆”和“月亮是被朕掰弯的”,曾发布涉嫌侮辱和诽谤李小璐女士的博文。这些博文内容包含“男女关系混乱”、“与某人有染”、“视频流出”等不实之词,经过不明真相的网友频繁转载,形成了网络暴力,对李小璐女士的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。
案件播报中还特别提到,针对网络上流传的所谓“卓伟曝李小璐出轨、劈腿”等不实内容,律师事务所已向卓伟先生求证。卓伟先生明确表示,这些内容都是他人为了博眼球而借其名义发布的,不仅侵犯了李小璐的名誉权,还涉嫌侵犯他的个人权益。
这一事件再次提醒我们,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。无论是李小璐女士还是卓伟先生,他们都是网上不当言论的受害者。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不受侵害,同时也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。“爆料”并不能成为造谣传谣的借口,网络账号也不能成为逃避法律责任的挡箭牌。每个公民在享受法律保护的也必须对自己的言行承担法律责任。
作为社会的一份子,我们应该自觉抵制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,保持理性思考和判断力,不轻易被不实之词所蒙蔽。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,也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,为营造一个和谐、健康的网络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。